柏明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顾问师 陈老师
近日,“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是200%还是300%”在网络上被炒得沸沸扬扬,焦点集中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按300%支付,是应该在减去正常工资收入前,还是在其之后。《劳动法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: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,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。因而,答案很明确。但是,由此暴露出的问题却不容人忽视,为什么相同的法律条款,确会出现不同的理解。
类似的与加班费相关的问题还很多,比如,按照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513号)和《关于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的相关规定,“日工资=月工资收入÷月计薪天数”,月计薪天数目前全国统一定为21.75天/月,那么,月工资收入具体指什么?而月工作日为20.83天/月,月计薪天数为21.75天/月,这两者分别有何用途?
再比如,依据《劳动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工作的,应首先安排补休,不能补休时,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。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。有人认为,法定休假日加班能给予补休的,也可以不用支付加班工资,有人认为,平时加班累计够8小时的,如给予补休,也可以不用支付加班工资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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